其他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12-27 法制生活报
近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谌贻琴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公布《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资格;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九个事项实施监督、协调: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依法应当监督、协调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及综合监督、专项及综合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六种方式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纠正情况。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其执法行为并无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部门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又不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同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领导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政府或者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法制生活报 刘美伶


如何关注法制生活报?

方法一:搜索微信公众号:cnfzshb

方法二: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看到这里的都是真爱啊!鼓掌!PS:发到朋友圈和朋友一起分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